{"error":false,"id":["01515:01515:2015-06-12-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15-06-12-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條","內容":"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n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n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15:01515:2015-06-12-修正:1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指之本條修正，係指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條條文，為避免於條文再修正時滋生混淆，爰修正第二項定明其修正生效日期，以資明確。\n　　三、課稅財產價值之認定，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三六號解釋意旨，應由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爰修正第三項，就本法未規定之其他財產，其時價之估定，授權由財政部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09-01-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