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17-04-25-修正","順序":64,"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1515:01515:2017-04-25-修正:64","立法理由":"原條文科處漏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俾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又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原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三條第一款已規定免予處罰，後段規定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09-01-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