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17-04-25-修正","順序":81,"條號":"第五十八條之二","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法條編號":"01515:01515:2017-04-25-修正:8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明定本次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n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