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17-05-26-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17-05-26-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法條編號":"01515:01515:2017-05-26-修正:22","立法理由":"一、遺產稅之課徵對社會公平具正面意義，目前國際間實施遺產稅制之國家，大多數採行累進稅率。鑑於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現行遺產稅稅率為單一稅率百分之十，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為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期待，同時避免中小額財產者產生稅負遽增情形，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籌措，爰參據財政部一百零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報告建議方案，將原遺產稅單一稅率結構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各課稅級距稅率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n　　二、各課稅級距金額部分，參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本條規定，原適用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五十之遺產稅案件，均為高額財產者，其所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為遺產淨額超過一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元，具有象徵性意義，爰本次修正以遺產淨額超過一億元部分，作為適用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二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並按該課稅級距金額之半數，以遺產淨額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作為適用遺產稅第二級累進稅率百分之十五之課稅級距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17-04-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