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17-05-26-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17-05-26-修正","順序":29,"條號":"第十八條","內容":"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n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15:01515:2017-05-26-修正:29","立法理由":"一、我國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自八十四年調整迄今已十餘年，其間雖曾於九十五年起按物價指數漲幅百分之十一．三二調整，惟因經濟成長、國民所得提高，各方迭有反映。現行免稅額度過低，使多數因薪資所得累積財富之中產階級亦須負擔遺產稅。為落實遺產稅平均社會財富之目的，並使一般中小額財富者免於遺產稅負擔，爰將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一千二百萬元。\n　　二、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09-01-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