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20-12-29-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20-12-29-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二條之一","內容":"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　　一、免稅額。\n　　二、課稅級距金額。\n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n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n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法條編號":"01515:01515:2020-12-29-修正:2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　　　㈠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　　　㈡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用語，將第四款「殘障」修正為「身心障礙」。\n　　二、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爰將第二項「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17-04-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