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20-12-29-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20-12-29-修正","順序":40,"條號":"第二十四條之一","內容":"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15:01515:2020-12-29-修正:4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他益信託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爰明定除第二十條之一公益信託外，應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01-05-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