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20-12-29-修正:5"],"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20-12-29-修正","順序":5,"條號":"第三條之一","內容":"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法條編號":"01515:01515:2020-12-29-修正: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於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短期間內，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利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方式，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爰參酌英、美、荷立法例修正之，以資防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95-01-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