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20-12-29-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20-12-29-修正","順序":72,"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法條編號":"01515:01515:2020-12-29-修正:72","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二條修正，將本條罰鍰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81-06-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