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31:01531:1980-11-21-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531","法律編號:str":"銀行法","版本編號":"01531:1980-11-21-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n　　一、收受支票存款。\n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n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n　　四、發行金融債券。\n　　五、辦理放款。\n　　六、辦理票據貼現。\n　　七、投資有價證券。\n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n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n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n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n　　十二、簽發信用狀。\n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n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n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n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n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n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n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n　　二十、買賣金銀及外國貨幣。\n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n　　二十二、經政府對專業銀行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法條編號":"01531:01531:1980-11-21-修正:4","立法理由":"一、本條之修正，即增列第廿二款，具體規定專業銀行可辦理政府核准之有關業務，使所有銀行經營的業務均有具體根據，以維護法律尊嚴，並避免流弊。\n　　二、旨在為政府設立「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保險業務立法規範，使其於法有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31:1978-07-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