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31:01531:2007-03-05-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1531","法律編號:str":"銀行法","版本編號":"01531:2007-03-05-修正","順序":83,"條號":"第六十一條之一","內容":"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n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n　　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n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n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n　　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n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法條編號":"01531:01531:2007-03-05-修正:8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加強金融紀律化，以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並保障存款大眾之權益，對於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金融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可參酌其缺失之輕重鄉力分別明定處置之方式，俾能作迅速有效之處理。\n　　三、第二項規定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經濟部為撤銷登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31:2000-10-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