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31:01531:2014-05-20-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531","法律編號:str":"銀行法","版本編號":"01531:2014-05-20-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n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法條編號":"01531:01531:2014-05-20-修正:41","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二條，旨在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n　　二、第一項增列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規定。\n　　三、為能有效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大額授信，爰修正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對銀行之授信限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訂定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31:1992-10-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