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1:01541:1997-09-25-修正:5"],"data":{"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1997-09-25-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前條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n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單一客戶授信及其他交易限制、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檢查、財務業務狀況之申報內容及方式、經理人資格條件、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定之。\n　　依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41:01541:1997-09-25-修正:5","立法理由":"一、「利率管理條例」已於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廢止，第一項文字爰配合酌作修正。\n　　二、基於健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經營並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爰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管理辦法，其管理辦法之範圍及內容並予明定，以符授權明確之原則。\n　　三、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申請認許，在中國境內應具備營業所用資金，爰增列第三項明定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則授權財政部訂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