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1:01541:2010-05-18-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10-05-18-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41:01541:2010-05-18-修正:18","立法理由":"為使銀行國內營業單位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內金融業務有一致稅負標準，爰增訂但書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2006-01-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