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1:01541:2010-05-18-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10-05-18-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之一","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n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541:01541:2010-05-18-修正:7","立法理由":"一、銀行法八十九年修正時已就利害關係人之授信增訂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爰修正第一項有關準用銀行法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規定，納入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n　　二、第二項配合增訂違反第三十三條之四之罰則，並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提高罰金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2006-01-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