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1:01541:2013-05-31-修正:3"],"data":{"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13-05-31-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法條編號":"01541:01541:2013-05-31-修正:3","立法理由":"配合條文第一條增訂特許證券商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定明其行政及業務之主管機關。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例之行政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