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1:01541:2013-05-31-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13-05-31-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二條之六","內容":"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n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與總餘額、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法條編號":"01541:01541:2013-05-31-修正:3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考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係於境外進行外幣國際證券業務，不涉及新臺幣匯兌，爰參照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證券交易法之限制。\n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尚無獨立之資本，係由其總公司統籌調撥與運用資金，基於健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經營並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於第二項授權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訂定相關財務、業務等事項之辦法，俾資管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