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1:01541:2015-01-22-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15-01-22-修正","順序":10,"條號":"第五條之二","內容":"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n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n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法條編號":"01541:01541:2015-01-22-修正:1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對於聯合國依聯合國憲章所採取之行動，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應全力予以協助（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參照），故聯合國對特定國家或地區之決議，因應國際情勢之需要，仍應尊重並配合之，以善盡我國之國際責任。第一項明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或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採取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n　　三、第二項定明行政院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又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亦應即解除之，爰為第三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2009-04-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