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1:01541:2016-12-09-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16-12-09-修正","順序":39,"條號":"第二十二條之十","內容":"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541:01541:2016-12-09-修正:3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定明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2013-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