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1981-10-30-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1981-10-30-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為適當者，得由財政部事先以命令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n　　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以公積或其他準備轉作資本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542:01542:1981-10-30-修正:30","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條文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