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01-10-31-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01-10-31-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法條編號":"01542:01542:2001-10-31-修正:9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1968-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