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05-04-29-修正:195"],"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05-04-29-修正","順序":195,"條號":"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n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n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n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n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n　　已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前項各款以外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主管機關經報請財政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42:01542:2005-04-29-修正:195","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將第一、二款所定「業務計劃」修正為「業務計畫」。\n　　二、第二項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並作文字修正。\n　　三、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信用之良窳事涉公眾利益，對其退票不應視之為一般公司行號，應作較嚴格之管理，以促使其信用健全，經營基礎穩固，以保障公眾投資之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1981-10-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