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05-12-20-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05-12-20-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二條之一","內容":"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n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542:01542:2005-12-20-修正:3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自實施以來，公司雖將財務公開，但對績優之公司未能促使股權分散，投資大眾無法參與投資，對原增訂意旨之「便利投資，以期達到資本大眾化目標」並無績效，爰增訂第一項。\n　　三、投資人與公司間之基本法律關係為股權之行使，惟對股務之管理，本法及有關法令（如公司法）等均未規定，目前係由主管機關訂定「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資為股務作業之準據，為全法據，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1988-01-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