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09-12-22-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09-12-22-修正","順序":6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主管機關為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之核准，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有關書表、帳冊。\n　　有價證券發行後，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財務、業務狀況。","法條編號":"01542:01542:2009-12-22-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1968-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