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15-06-16-修正:185"],"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15-06-16-修正","順序":185,"條號":"第一百三十八條","內容":"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n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n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n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n　　四、市場集會之關閉與停止。\n　　五、買賣種類。\n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n　　七、買賣單位。\n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n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n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n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n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法條編號":"01542:01542:2015-06-16-修正:185","立法理由":"一、證券交易所主事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系統運作，對於交易資訊之掌控最為完整、詳實，而盤中交易資訊為投資判斷重要之依據，宜由證券交易所統籌盤中交易資訊及時揭露事宜，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十款俾資依據。\n　　二、第一項第十款移列第十一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2000-06-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