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18-04-03-修正:159"],"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18-04-03-修正","順序":159,"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n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n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n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n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542:01542:2018-04-03-修正:159","立法理由":"證券交易所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核心，其功能為建立集中交易市場之運作及交易秩序之維護，具有公益性質。應由社會公正專業人士參與或監督交易所業務之執行。監事部份亦應同時給予機會。但為求公正、客觀、超然，避免政治酬庸致生流弊，主管機關應訂立公益董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以昭公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2001-10-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