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19-05-31-修正:201"],"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19-05-31-修正","順序":201,"條號":"第一百五十三條","內容":"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法條編號":"01542:01542:2019-05-31-修正:20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1968-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