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42:01542:2020-12-29-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542","法律編號:str":"證券交易法","版本編號":"01542:2020-12-29-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n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n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n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法條編號":"01542:01542:2020-12-29-修正:36","立法理由":"一、為保護投資人，出售所持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均應準用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限於原第三項所定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爰修正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n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2:2011-12-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