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00-12-15-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00-12-15-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n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n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n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n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n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者。\n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者。\n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者。\n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n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者。\n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n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n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者。","法條編號":"01614:01614:2000-12-15-修正:60","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明定違反第十二條等規定之處罰。\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14:2000-06-3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