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05-04-29-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05-04-29-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信託業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n　　一、糾正並限期改善。\n　　二、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n　　信託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n　　一、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n　　二、撤銷營業許可。\n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法條編號":"01614:01614:2005-04-29-修正:48","立法理由":"為加強金融紀律，確保信託業之健全經營，並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於違法之信託業，可參酌其缺失之輕重，分別明定處置之方式，俾能作迅速有效之處理。\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14:2000-06-3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