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05-04-29-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05-04-29-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614:01614:2005-04-29-修正:66","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關於為信託財產借入款項禁止規定之處罰。\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14:2000-06-3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