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07-12-21-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07-12-21-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二條之一","內容":"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n　　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n　　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法條編號":"01614:01614:2007-12-21-修正:3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信託法之對象主要係民事信託，營業信託涉及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時，適用信託法或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信託法第十五條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或第六十四條共同終止信託，有時不易取得每一個委託人或受益人之同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訂定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均設有受益人大會制度。其他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情形，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亦有必要採取受益人會議制度，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第二項定明受益人會議之程序事項並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n　　四、為保障受益人，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於第三項定明以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為規制方法。為切合實務需要，先由公會擬訂，再報主管機關核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