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15-01-20-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15-01-20-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之一","內容":"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n　　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614:01614:2015-01-20-修正:2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信託業務經營往往涉及投資大眾，爰於第一項規定其營運範圍及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n　　三、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最低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數、受益人資格設限等受益權轉讓限制、向公眾行銷、訂約程序與向投資人揭露商品、利害關係交易、投資風險等相關資訊皆影響投資大眾權益，應予管理。爰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14:2007-12-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