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15-01-20-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15-01-20-修正","順序":61,"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三","內容":"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n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1614:01614:2015-01-20-修正:61","立法理由":"一、刑法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　　二、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14:2006-05-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