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15-01-20-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15-01-20-修正","順序":75,"條號":"第五十八條之二","內容":"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法條編號":"01614:01614:2015-01-20-修正:7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14:2004-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