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14:01614:2015-01-20-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1614","法律編號:str":"信託業法","版本編號":"01614:2015-01-20-修正","順序":81,"條號":"第六十一條之一","內容":"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法條編號":"01614:01614:2015-01-20-修正:8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法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一般法庭法官若無相當專業知識者，較不易掌握案件重點，為使本法犯罪案件之審理能符合法律正義及社會公平之期望，有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14:2005-04-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