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29:01629:2009-04-28-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09-04-2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一條","內容":"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n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n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n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n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法條編號":"01629:01629:2009-04-28-修正:12","立法理由":"一、保護機構董事會之組織，包括董事人數、董事產生方式及任期。\n　　二、為確保保護機構之公益性與運作之公正，於第二項第二款明定保護機構之董事，應有由主管機關指派之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擔任，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二。\n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期及得連選連任。\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2-06-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