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29:01629:2009-04-28-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09-04-28-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n　　保護機構業務之指導、監督、財務之審核、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629:01629:2009-04-28-修正:8","立法理由":"一、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以法院為主管機關，其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亦以民法規定為據。惟保護機構係依本法設立，關於其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應優先適用本法。爰訂定第一項，宣示本法相對於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就保護機構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之特別法地位。\n　　二、第二項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八條之立法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管理事項。\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2-06-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