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29:01629:2025-07-01-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25-07-01-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法條編號":"01629:01629:2025-07-01-修正:18","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之監督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2-06-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