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29:01629:2025-07-01-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25-07-01-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申請調處人依其申請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申請調處而中斷。但調處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法條編號":"01629:01629:2025-07-01-修正:26","立法理由":"按時效中斷者，係指以前經過之期限，概行消滅，以後仍需更始進行之謂。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等而中斷，其目的為保護調解聲請人之利益。本法所規定之調處，因其性質與調解之規定相同，爰明定其時效亦因調處事件之申請而中斷。另並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有關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規定之立法例，明定調處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2-06-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