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29:01629:2025-07-01-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25-07-01-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五條之二","內容":"當事人對前條第一項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未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n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經調處委員另定調處期日並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處。","法條編號":"01629:01629:2025-07-01-修正:29","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9-04-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