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29:01629:2025-07-01-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25-07-01-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法條編號":"01629:01629:2025-07-01-修正:31","立法理由":"按證券及期貨交易爭議事件既經調處成立，有關紛爭應已有效排解，且調處成立者與民事確定判決具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續行訴訟程序，爰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2-06-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