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29:01629:2025-07-01-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25-07-01-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n　　一、證券交易所。\n　　二、期貨交易所。\n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n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n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n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n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n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n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n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法條編號":"01629:01629:2025-07-01-修正:7","立法理由":"一、為有效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指定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統籌執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事宜。\n　　二、有關課特定人捐助財產之義務，涉及人民權益，其對象範圍應求明確，故於第一項界定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之範圍。\n　　三、第二項明定各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捐助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2-06-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