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31:01631:2010-05-18-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1631","法律編號:str":"票券金融管理法","版本編號":"01631:2010-05-18-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n　　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n　　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法條編號":"01631:01631:2010-05-18-修正:27","立法理由":"一、為保障票券市場交易人權益，並活絡市場交易，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以保障投資人、交易人權益，並確保市場之正常運作。\n　　二、另於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n　　三、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31:2001-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