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31:01631:2017-04-14-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1631","法律編號:str":"票券金融管理法","版本編號":"01631:2017-04-14-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631:01631:2017-04-14-修正:73","立法理由":"一、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收取佣金或不當利益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n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31:2001-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