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2:01652:2009-12-22-修正:121"],"data":{"法律編號":"01652","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版本編號":"01652:2009-12-22-修正","順序":121,"條號":"第一百零四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法條編號":"01652:01652:2009-12-22-修正:121","立法理由":"參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明定賦予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之處分權限，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之處分，以加強監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52:2004-06-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