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2:01652:2009-12-22-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652","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版本編號":"01652:2009-12-22-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n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法條編號":"01652:01652:2009-12-22-修正:57","立法理由":"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基金之清算程序及期間。\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52:2004-06-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