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2:01652:2010-05-18-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652","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版本編號":"01652:2010-05-18-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七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n　　前項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一定期限。\n　　前項書面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652:01652:2010-05-18-修正:21","立法理由":"一、按現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時，在程序上應遵行先由研究部門蒐集資訊作成分析報告，再由經理人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由交易部門之交易員執行買賣，最後進行評估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等四步驟，爰為第一項之規定。\n　　二、為便利事後監督之機制，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投資決策之書面資料應建檔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核。\n　　三、第三項明定相關分析報告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等，授權主管機關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52:2004-06-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