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2:01652:2010-05-18-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1652","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版本編號":"01652:2010-05-18-修正","順序":80,"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　　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652:01652:2010-05-18-修正:80","立法理由":"一、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投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及投顧管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型態。\n　　二、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八條及投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最低實收資本額，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最低實收資本額。\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52:2004-06-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