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2:01652:2015-01-20-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1652","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版本編號":"01652:2015-01-20-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n　　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652:01652:2015-01-20-修正:61","立法理由":"一、參照日本投資顧問業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n　　二、參照日本投資顧問業法第二十七條認可基準之規定，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訂定管理辦法，要求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52:2004-06-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